返还原物之诉引发对现实生活法律与道德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介绍2008年11月19日,福州鼓楼区某小学被一名不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新生之家长以返还原物为由告上法庭。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相文件规定,2008年福州市所有适龄入学新生

  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19日,福州鼓楼区某小学被一名不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新生之家长以返还原物为由告上法庭。

  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相文件规定,2008年福州市所有适龄入学新生按照所划片区学校入学时必须提供户口本、房产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且户口本与房产证所记载的住址必须完全一致。

  2008年8月20日,一位新生家长持户口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到鼓楼区一小学为其女儿报名上一年级,学校开具了一张收条给该家长。经过学校工作人员审查,发现该学生家长提交的证件中缺少报名必备的房屋产权证,于是当面告知该家长因证件不齐全不符合入学条件。该家长当即表示要回去开具证明,并于当天上午持两张小区物业证明到学校要求让其女儿报名,并称其家庭住址与户口本上的地址是一致的,学校工作人员当场告诉该学生家长证明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证,并当场将两张证明退给家长。8月20日当天晚上,学校工作人员按照该家长提供的家庭住址上门家访核实,发现该家长并不住在其向学校提供的家庭住址(事实上其实际家庭住址是在晋安区,其女儿小学划片也应在晋安区)。学校于8月22日通知该学生家长到学校领回证件,并告知因家庭住址不符合要求无法接受其女儿的入学报名。该学生家长22日到学校领取证件,学校工作人员要求其交回收条,该学生家长称来时匆忙忘记把收条带来,答应过一两天带来,学校老师考虑到学生报名在即需要证件,就答应了家长先把证件退还给家长,收条没有当场收回。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2008年11月19日,该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返还原物即返还户口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其证据是学校的为其开具的证件收条一张。作为被告的学校进行了答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证据。

  本案件经过法院三度开庭,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09年4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还在审理过程当中。

  本案相关法理分析与启示

  一、本案纠纷体现的现实问题:

  一方面,作为学校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入学新生的报名资格和相应证件,甚至还进行实地家访核实,以避免不符合划片入学的学生家长采取欺瞒手段冒充划片生源,这是合法正当行为。

  另一方面,作为学生家长希望孩子到理想的学校就读,本来也不为过,但由于学校教学质量差异明显,有些家长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读心目中的好学校,就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欺瞒手段设法蒙混过关,在小学入学方面尤为突出的是以虚假的家庭住址来骗取学校的信任,这就可能涉及违背诚信道德甚至违法犯罪(比如伪造证件或公章等)。[page]

  当此类家长违背诚信道德的“把戏”被学校拆穿,孩子无法如愿以偿到想要的学校就读,家长往往会恼羞成怒,甚至对学校产生敌视或报复心理。于是,我们对本案中的学生家长领回证件后却持本该退还给学校的收条作为证据状告学校返还原物的行为自然就不难理解了。

  二、关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在诉讼中依靠具体证据来证明并直接体现的状态;客观事实则不一定有证据加以证明,有时甚至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但却是客观已发生的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定吻合一致,有时甚至大相径庭、相互矛盾。

  本案中一个很重要的法律事实是:原告持由被告出具的收条,并向被告主张返还收条上记载的原物(户口本和儿童预防接种证)。由此可以推定出这样的法律事实: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原物。

  但真正的客观事实却是:原告已经领回了该证件,但收条没有交还给被告。

  三、关于收条的证据力

  本案中,如果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原告已经领回证件,被告就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为在本案中“收条”是最为直接也是十分有力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还了钱却没有及时收回借条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就是因为借条强有力的证据力。

  四、本被告之所以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收集到的证据之间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调查了解原告的实际家庭住址

  --调查了解原告现在的就读小学

  --向该就读小学调查了解原告报到是所提交的证件

  --向有关派出所调查了解户口迁移手续的具体流程

  --结合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小学生按照划片区入学的要求

  五、本案启示

  1.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公允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提醒我们工作疏忽或是“主观好意”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

  3.学校在日常工作中的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4.民事活动如何尽可能避免轻率与随意;

  5.作为孩子的家长,其违背诚信原则及滥用权利的行为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未来的成长带来的不良影响;

  6.法治社会,人们要提高法律意识,也要遵循道德规范。害人之心不可有(原告的欺诈与败诉),防人之心不可无(被告的经验教训);

  7.构建和谐社会,守法诚信之道德准则的重要性。

  六、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page]

  联系: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首先,在立法上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其次,在法律的实施上,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与奖励,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

  第二,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为立法指明方向。

  第三,道德对法律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在执法方面,较高的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执法者做到秉公而断、执法严明;在守法方面,道德意识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第四,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在法律实践中,要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又要看到它们的区别。不能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简单混淆,把本来属于道德调整的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或者相反,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对待,从而将违法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法律与道德区别绝对化,甚至否认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

  区别: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和道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和道德起源的时间不同。

  2.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3.法律和道德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4.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5.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6.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不存在。而道德在无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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