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哪些区别?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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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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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因产生的基础性权利不同而不同。物权法第36条规定为基础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的物权权利而产生;而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修理更换重作要求,是基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法律关系所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其根本性质不同,但要求履行的实际内容一致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竞合
因产生的基础性权利不同而不同。物权法第36条规定为基础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的物权权利而产生;而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修理更换重作要求,是基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法律关系所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其根本性质不同,但要求履行的实际内容一致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债权的基本内容是请求权,物权的基本内容是支配权。
2、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人(相对人)履行义务,物权是绝对权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义务主体。
3、债权的存续受约定期限的限制,同时受法定时间(如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标的物继续存在,物权就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