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说明,针对出卖人又处分该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人可以主张债权和物权的双重保护,既可以对出卖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房屋。
1、签订合同是债权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合同就有效成立并生效。
2、处分不动产是物权行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属于无权处分,当然不发生物权效力。(由于已经进行预告登记,所以买受人不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
注意:物权法出台后明确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弥补了很多以前担保法的缺陷。你要注意一下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