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物权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限制物权(台湾称为定限物权,德语:beschrnktesSachenrecht,日语:制限物権),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举例来说,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
限制物权(台湾称为定限物权,德语:beschränktes Sachenrecht,日语:制限物権),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举例来说,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
限制物权与“绝对无限制”的全面支配物的所有权(完全物权)相对立。因此,近代民法中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不同于以前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或者分割所有关系。限制物权与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差异。即,所有权是物权的根源,而限制物权是非根源性的,换言之,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被拟定的一种支配物的方法。而分割所有权中各方的权利是同质的权利,仅仅在量上存在差异。
近代民法将对物的支配方法分为根源性·非根源性两种,限制物权是根据物的全面支配者即所有权人的自由意思而创设的。因此,也可以说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在这种意义上,限制物权具有他物权的性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限制物权不具有他物权的性质。
民法中所认可的限制物权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前者是利用土地本身的效用即使用价值的权利,后者是把握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不属于1年的诉讼时效情形,应使用2年的诉讼时效
物权的保护期间限制怎么论述
物权的保护原则是:
1.一体保护原则,对所有的物权给予承认和保护;
2.平等保护原则,对合法取得的物权给予一视同仁的保护;
3.效益原则,使用尽量少的保护成本换取尽量多的保护收益。
物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物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