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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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1993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1993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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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滥伐林木案中涉及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滥伐林木罪立案条件是:在林区,盗伐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1立方米至
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的,为数量较大,应立案追诉。<br/>
滥伐林木案件,滥伐的林木可以没收吗?应该怎么处理?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br/>
(一)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br/>
(二)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br/>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