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5月27日至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协办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座谈会充分交流了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改革经验和创新实践,并就推动《...

  5月27日至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协办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座谈会充分交流了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改革经验和创新实践,并就推动《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广泛交换了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座谈会并致辞。

  胡晓炼指出,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动产担保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调整有着密切关系。多年来,人民银行积极参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起草工作,推动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改革,提出的将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纳入担保范围,明确应收账款担保登记机构,明确动产担保登记原则以及明晰的优先顺位原则等八项建议,均被2007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吸收为具体条文,促进了我国理想的现代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

  胡晓炼表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这些改革,对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等都有着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已分别于2007年10月1日和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对于保护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应该看到,《物权法》出台后,国内信贷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担保物权的积极尝试与创新,例如依托客户资源和经营关系的担保创新,围绕应收账款、存货等出现的多种组合担保形式,针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进行的担保尝试等,拓展了信贷资源,增加了信贷的可获得性,但是这些创新与实践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与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在运行中也存在登记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胡晓炼强调,要广泛了解、认真对待担保创新实践和《物权法》实施中发现的、需要法律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积极推动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使其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国内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

  奚晓明指出,《物权法》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继《合同法》之后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民事立法。该法第四编和其他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使我国担保物权法已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科学的体系。但是法律某些条文的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远远不能涵盖丰富多彩的客观现实和经济实践;法律的稳定性也决定了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相关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更加积极。因此,司法解释的制定便成为促进法律规则进一步发展的主要渠道,也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关注与重视。[page]

  奚晓明表示,在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和制定过程当中,首先应当特别关注利益考量思路和思维方法,以使我们的司法解释能够更好地解决中国担保交易实务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全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民事权利的博弈将对我国包括担保物权法规则在内的民商法规则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利益博弈将决定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必然要经历一个“反复震荡、最终定型”的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将检验西方发达国家民商法规则的科学性,中国司法将在审理浩如烟海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推动符合中国国情的本土化市场经济法则,即包括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在内的中国民商法规则震荡成型,担保法律通说将成为各方利益充分博弈后所形成的均衡状态的学术描述。

  其次,在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和制定过程当中,要注意做到使该司法解释更深切地体现出反映社会经济交易生活的实际,并在交易基础层面上推动包括担保交易制度在内的我国民商法规则的形成能够立足本土、发扬光大。

  奚晓明强调,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不仅将验证我国民法学界的学术智慧,而且将见证担保交易实务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实践智慧。中国民商法在将来会获得应有的国际地位,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亦将重新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的对象。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2008年6月至10月,该院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征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实务问题的通知》,就16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书面征集调研。根据调研问题,《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将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和《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解释合二为一,力图实现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整合。目前该司法解释处于第一该阶段,计划明年在人民法院系统、学界、国家机关、担保交易实务界等范围内分别召开论证会,明年年底书面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力争在2012年上半年提交至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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