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诉讼案交房款就拿房产证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市民朱女士投资258万元在昆明市正义路买一套两层楼的商铺,在支付了10万元订金之后,卖房人突然反悔,为此,双方闹上法庭。2007年,本报报道了《物权法》实施以来昆明物权诉讼第一案。两年过去了,一直被这场...

  市民朱女士投资258万元在昆明市正义路买一套两层楼的商铺,在支付了10万元订金之后,卖房人突然反悔,为此,双方闹上法庭。2007年,本报报道了《物权法》实施以来昆明物权诉讼第一案。两年过去了,一直被这场官司困扰的朱女士说,今年房款交清了,房产证也拿到手了,原本以为房子就是自己的了,没想到还是一波三折。前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该案,并爆出了一个细节,买房人在交房款当天就拿到了房产证。

  案件由来

  朱女士买商铺一波三折

  记者在旁听时得知,2007年初,朱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在昆明市正义路上看到了一套两层楼商铺。随后,她就与房主的委托代理人,也是房主的妹妹小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朱女士支付258万元购买这套两层楼的商铺。签合同当天,朱女士支付了10万元作为购房订金。在预交订金之后,朱女士开始四处筹钱。但仅过了几天,朱女士突然接到了房主吕女士的电话:“我不卖房子了!”接完电话,朱女士傻眼了:“我为了筹钱,所有财产和车辆都做了抵押贷款,怎么说不卖就不卖呢?”

  事后朱女士才了解到,因另外有人出了更高的价钱,于是房主单方面想毁约。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朱女士一纸诉状把对方告上法庭。然而,更出乎朱女士意料的是,开庭后,“突然”冒出了“购房第三人”高先生。这位高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吕女士的这套房子他也出钱了,他也是房产共有人。吕女士卖房并没有征得高先生的同意,因此,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最终,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女士的诉讼请求。朱女士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二审认为原判有误,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但直到今年2月17日,朱女士才得以交清所有房款,并于3月12日拿到了房产证。商铺也出租出去了,朱女士原以为这一切纠纷已经结束。不料今年8月5日,高先生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要求高院再审此案。

  再审焦点

  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前日法庭争议的焦点是,朱女士当初签订的这份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朱女士认为,从房产证上看,这套商铺只有吕女士一人是真正的所有人,高先生并非该商铺的共有人,他并不具有资格参加诉讼:“这完全是他们为了应付这场官司,凭空捏造出来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产权证上产权人是谁就是谁,产权证上没有登记的,法律不予认可。”

  高先生的代理律师坚称,当初买房时,高先生确实出资了,这是事实,不是编造出来的。根据庭审材料显示,当初吕女士出资39万元,高先生出资31万元,总共70万元从一公司买来该房。对于为什么房产证上只有吕女士的名字,高先生的解释是,在办理产权证时,吕女士瞒着高先生,所以产权证上只有吕女士的名字。为此,高先生和吕女士之间还产生过一场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吕女士答应将高先生列为此房屋的共有人。这份《调解书》上已确定高先生是房产的共有人。这也成为了前日庭审的关键证据。[page]

  庭审细节

  交款当天就拿到房产证

  就在双方对于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时,法官却注意到一个细节,在原告出示的证据中,当初吕女士和高先生汇款买房时,汇款日期和拿到房产证的日期竟然是同一天,这在房屋交易的办理过程中是不合常理的。因此,法官认为这个细节很蹊跷,要求高先生的律师给予解释,但对方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律师观点

  《调解书》引发了《物权法》争议

  在这个案件中,高先生认为这份《调解书》是证明自己是房产共有人的关键证据,对此,朱女士的代理律师——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尚显达主任说,这份《调解书》引发了《物权法》的争议。

  尚显达说,这起案件是《物权法》生效后的一件典型案例,本案经历了一波三折,期间昆明中院通过严格审查后依法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且已履行完毕并已依法登记到朱女士名下。高先生认为是自己与他人共同购买的,经过查证,高先生根本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原出让人的买售人和签约人,所以说就申诉人而言,由于他没有取得财产的实体权利,必然对该财产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在一、二审中,申诉人仅仅是一个案外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诉人根本不能行使独立的请求权。(记者 李荣 柏立诚)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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