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不来“噪音污染权”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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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以上故事中小区居民的遭遇,记者咨询了法律人士。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俊生律师分析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噪声而产生的纠纷的确不少,但噪声是否给居民生活造成了污染,就要从噪声大小、来源和...
针对以上故事中小区居民的遭遇,记者咨询了法律人士。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俊生律师分析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噪声而产生的纠纷的确不少,但噪声是否给居民生活造成了污染,就要从噪声大小、来源和产生的时间段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其中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噪声标准值在55分贝至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噪声标准值则在60分贝至50分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也对“夜间”作了规定,明确指出“夜间”是指晚22时至晨6时的期间。“以这样的国家标准来衡量,如果故事中施工方制造的噪声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居民是需要忍耐的;如果噪声超出了国家标准,就能认定他们给小区居民造成了噪声污染,小区居民就可以根据《物权法》、《环保法》等法律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施工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姚律师说。“至于施工方借口已经支付给每户居民350元的噪声污染补偿费,就认为可以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是错误的。”姚律师告诉记者,“如果造成了噪声污染,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消除或减轻。不能说东家被污染了,就让制造污染的西家赔偿点钱,然后任由西家继续制造噪声。减少噪声污染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通过私自解决的方式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姚律师认为,施工方支付给居民的噪声污染补偿费只是对当时噪声污染损害结果的一种赔偿,并不是居民允许施工方不遵守国家强制减少噪声污染的交换条件;即便认为该补偿费是双方约定的交换条件,但该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所以,施工方不能在付了赔偿费后就肆无忌惮。
姚律师说,其实很多老百姓都会遇到噪声的问题,但往往不知道是否被侵权,也不知如何维权。学法、懂法,人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斗争”,就可以争取到一片安宁的天空。当然,有些建筑施工噪声、装修噪声等属于国家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对此老百姓也需要“适度忍耐”,为城市建设发展做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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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电梯噪音污染
对于楼上的噪音,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如还是不能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br/>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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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br/>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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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br/>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环境噪音污染问题
对于噪音扰民的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的噪音类型来看。如果是工业噪音或建筑施工噪音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如果是交通噪音或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管理。<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br/>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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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br/>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