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追尾全责时,受害人不可以要求交通费用补偿,而是要求赔偿。
1.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属于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
2.这一损失是指被侵权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事故无法继续使用而遭受的损失。
具体到追尾事故中,如果受害人的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使用,其为了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费用,如打车费、租车费或乘坐公交车的费用,均可凭单据向对方提出赔偿诉求。
找法网提醒,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行为的分析。
1.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2.在追尾事故中,责任的划分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方承担全部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追尾事故完全由后车造成,那么后车将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追尾事故的赔偿项目较为多样,除了上述提到的交通费用补偿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费:事故中受伤的人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因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2.车辆贬值损失:对于事故中受损的车辆,如果其价值因此降低,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贬值损失。
3.其他财产损失:如事故中受损的随身物品、货物等,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