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物流途中损毁,受害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应首先联系承运人,要求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担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原则上应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
2.若承运人认可其责任,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若承运人否认责任,托运人或收货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货物损毁的赔偿标准,首先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1.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则按照其约定执行。
2.若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赔偿额将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若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则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行业或情境下,可能存在特殊的赔偿标准和限额。
货物损毁的法律责任归属,主要取决于货物损毁的原因及当事人的约定。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承运人无法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联运情况下,即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3.若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则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