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当事人确实可以请别人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从以下人员中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
3.与当事人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被申请公司(即用人单位)在收到书面的开庭通知书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意味着,仲裁庭可以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审查被申请人提交过的书面材料后,直接作出仲裁裁决。
找法网提醒,劳动仲裁调解书确实具有强制执行力。劳动仲裁庭前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调解书的内容。
1.如果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必须是在“劳动仲裁”的组织下进行的。
2.如果仅通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则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立即向管辖范围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立案,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