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带人出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使用顺风车搭载他人的行为并没有显著增加车辆的使用风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1.《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顺风车行为并不构成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责。
因此,顺风车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车主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顺风车事故保险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营运车辆风险而设定的一种合同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如果投保车辆从事营运活动,那么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1.需要注意的是,免责条款并非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在投保时,保险公司通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免责条款。
2.如果投保人同意并签署了保险合同,那么就意味着接受了这些条款的约束。
因此,在遇到顺风车事故时,如果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那么投保人需要仔细审查保险合同的内容,以确定自己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找法网提醒,在顺风车事故中,事故责任与保险赔偿规定是受害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的部分,则按照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过错比例来分担责任。
3.具体来说,如果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那么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4.而如果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且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