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这些人员负责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
伤者或其家属在需要进行伤残评定时,应首先向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下进行伤残评定或推荐合适的鉴定机构供当事人自行选择。
找法网提醒,伤残鉴定的申请流程相对明确。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需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伤残评定申请。这里的“治疗终结”指的是因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结束。
2.若伤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3.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在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提供鉴定机构的选择建议。
这一流程确保了伤残鉴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伤残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规。
1.其中,《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业务的合法性、鉴定用途的正当性以及鉴定材料的完整性。
2.对于满足条件的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受理;对于材料不完整或不足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