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确实可以去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这一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具体来说,当涉及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或者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时,原告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
2.对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同样适用这一原则。这些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有助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原告权益的有效保护。
找法网提醒,以下几类案件明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类案件由于被告身处国外,原告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更为便利。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被告,原告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有助于减少诉讼障碍,保障诉讼进程。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同样地,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诉讼权利的保障。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夫妻关系中,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有权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