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因侵权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
1.这包括但不限于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以及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
2.具体来说,当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等,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非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犯隐私权、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或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导致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找法网提醒,请求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请求精神损失费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证据来支持主张。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证明等。
具体来说,证据可以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