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法院的保全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1.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或挥霍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而这项申请所需的费用,即保全费,被视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因此,按照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保全费通常由败诉方来承担。
2.如果诉讼结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则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保全费数额。
关于保全费承担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
1.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这一条款不仅适用于一般的诉讼费用,同样适用于作为诉讼费用一部分的保全费。
2.该办法还规定了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以及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时,诉讼费用的分担原则,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保全费的分担。
3.第三十条则进一步规定,当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时,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负担的决定。
找法网提醒你,败诉方承担保全费的情况,主要发生在诉讼保全申请得到法院支持,且最终判决结果不利于申请保全一方的场合。
1.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原告担心被告转移财产,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合理,于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导致败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作为败诉方,应当承担包括保全费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
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或者原告自愿撤回了保全申请,那么保全费的承担问题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但无论如何,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保全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其承担原则应遵循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