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要求抚养费。
1.当夫妇离婚后,若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这一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撰写民事诉讼书,明确列出要求抚养费的金额和对方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同时,运用法律条款为自己的诉求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
2.抚养费主要用于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如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用等。
3.对于孩子购买电脑、手机、旅行费用或商业保险等非必需品的支出,若父母认为这些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选择拒绝支付。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找法网提醒,离婚后一个月,若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的,但需要通过变更抚养权的程序来实现。
1.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2.在具体操作中,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起诉离婚时,男方是否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
1.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若母方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可随父方生活。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则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若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
4.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5.《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起诉离婚时,男方是否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需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