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的荒山被征用,是有补偿的。
1.当国家对开发的荒地进行征收时,需要对开发荒地的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补偿,项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若没有承包经营权的荒山荒地被征收,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2.开垦荒山荒地需要经过政府同意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否则,在没有使用权的情况下被征收,补偿费用将归属于村集体。
3.根据相关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这些费用应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这意味着,村委会或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将负责这些费用的管理和分配。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应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这确保了补偿费用能够直接惠及到受损的农民或土地使用者。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使用则更为复杂,它取决于安置方式。
(1)如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如果由其他单位安置,则支付给安置单位;
(3)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如果征地补偿不合理,农民或土地使用者可以向以下部门投诉:
1.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政府反映情况。这些政府部门有责任对征地补偿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可以向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投诉。这些部门通常负责具体的征地补偿工作,对补偿标准和流程有深入的了解。
3.还可以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征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等。
找法网提醒,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有权对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