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第二次法医鉴定的费用承担问题,由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方垫付鉴定费用。
找法网提醒你,在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境下,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只要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提起再次鉴定,都应由申请方先行支付鉴定费用。
这一规定确保了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因此,在面临再次鉴定的需求时,申请方应做好相应的费用准备。
再次鉴定的提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提起人必须是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这确保了再次鉴定的申请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2.提起再次鉴定的时效限制为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鉴定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3.费用缴付方面,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这与上述费用承担原则相一致。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合法、有效地提起再次鉴定。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预缴付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当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由双方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这体现了双方平等参与和共同承担的原则。
2.若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这确保了鉴定程序的及时启动和顺利进行。
3.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若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对于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情形,鉴定费由医疗机构缴付,这体现了法院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5.若对首次鉴定不服并再次申请鉴定,鉴定费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这再次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
6.经鉴定后,若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若不属于医疗事故,则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这一规定确保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费用承担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