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两个担保人时,确定由谁来负责偿还欠款,首先需明确担保人的担保类型:
1.如果两个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那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有权直接选择其中任一担保人要求偿还借款。
2.连带责任担保意味着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3.若两个担保人均为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向哪位担保人追讨欠款。
4.如果两个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责任担保,情况则有所不同。在一般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
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首先向债务人追讨欠款,若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此时,两个一般责任担保人将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关于担保人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1)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但存在特定情形时,保证人无权行使先诉抗辩权,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找法网提醒你,在确定了担保人的担保类型后,债权人即可根据担保类型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
1.对于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直接向任一担保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偿还借款,若担保人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一般责任担保,债权人需首先向债务人追讨欠款。
(1)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
(2)债权人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在追责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担保人的担保类型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担保人也应明确自己的担保责任,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