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出境的解除申请,首先需要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这一步骤是基于原则性的要求,即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情况。
1.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为了提高申请的效率,申请书中最好能提供被申请人的护照号码。
2.申请限制出境时还需交纳一定的申请费,这笔费用的收取并不依据案件的标的额,而是由最高法院确定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
3.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当事人还需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担保。这是因为,如果错误地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4.担保的方式、数额以及是否属于可靠担保等,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受理申请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
找法网提醒,解除限制出境的申请,除了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外,还应包含以下必备材料:
1.是证明当事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案件已经解决或达到和解的相关证据。例如,双方的和解协议、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等。
2.如果申请人在申请限制出境时提供了担保,那么在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时,可能需要提供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或提供了充分、可靠担保的证明。
3.还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法院在收到解除限制出境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
1.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被申请人是否仍有未了的民事案件,是否有逃避民事责任的可能等。
2.法院还会考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确保这一措施不会过度限制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也不会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
3.经审查,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这些部门可能会在边防口岸进行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等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