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一般不可以个人委托鉴定。
1.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医疗损害鉴定(如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等)通常需医患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或通过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委托。
2.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可能因程序瑕疵被对方质疑,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找法网提醒,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是两种不同的鉴定方式,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
1.医疗事故鉴定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而医疗过错鉴定则更多地遵循《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医方可能更倾向于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其赔偿金额相对较低;而患方则可能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以期获得更高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鉴定申请并无严格的前后顺序,医患双方均可根据自身需要分别向相应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采信鉴定结论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如果同一鉴定机构(如当地医学会)作出了两个矛盾的鉴定结论,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但一旦发生,法院通常会要求鉴定机构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
2.如果医方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而患方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导致两个鉴定结论相矛盾,患方有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如果患方不提出申请,法院通常会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适用法律。
4.在处理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法院会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合理性等因素,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