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接收孩子,送养人(即希望将孩子送入福利院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无能力继续抚养孩子、确保孩子非因非法目的被送养,以及送养过程需符合法律法规。
1.其中,“无能力继续抚养”可能涉及送养人因身体、经济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实无法继续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2.福利院在接收孩子时,会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送养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借送养之名行贩卖儿童之实。
3.福利院还会评估孩子的状况,以便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抚养和成长环境。
找法网提醒,能被福利院收养的孩子,需要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孩子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在收养家庭中成长和发展;
2.孩子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确保他们确实需要新的家庭环境来得到照顾和关爱。
特别地,对于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收养还需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以尊重他们的意愿和感受。
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旦确立,便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享有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抚养教育、赡养扶助以及继承遗产等。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有助于避免家庭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3.关于养子女的姓名问题,收养关系确立后,养父母有权决定养子女的姓名,但应尊重养子女的意愿和感受,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