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不履行股东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其退出。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之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并且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决议对该股东进行除名。
这一规定明确了股东不履行义务时公司可以采取的强制退股措施。
2.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并不构成除名的条件。
找法网提醒,股东不履行义务将面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1.如上文所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并拒绝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公司将有权决议除名,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
2.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还可能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包括承担赔偿责任等。因此,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履行以下具体义务:
1.出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对于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的,股东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股东逾期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这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途径。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这是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和高效运行的基础。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这是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