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并非只有固定98天。这一问题的答案需要从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两个层面来理解。
1.从国家层面来看,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这是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2.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为了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会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天数,作为地方政策给予的产假奖励。
因此,如果产假总天数为158天,而其中只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那么剩下的60天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这部分视为出勤,福利待遇不变。
生育津贴的申请地点是社保局。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并确保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同时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2.在女职工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前往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3.用人单位需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并办理就医登记表。待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4.社保局会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并根据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因此,生育津贴的申请地点是社保局,申请流程需遵循上述步骤。
找法网提醒,生育津贴的待遇标准及规定如下: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5.这些规定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制定,旨在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享受生育津贴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