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
1.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其中应详细阐述申请执行的理由、具体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若申请人书写申请执行书存在困难,可以选择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员将对此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对于外国当事人,若需申请执行,则需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除非双方国家缔结或参与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有特别规定。
2.申请人还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这是执行程序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确认申请人的身份,还需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申请时,需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时,则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若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需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若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则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5.对于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此时需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除了上述材料外,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可能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文件或证件。
找法网提醒,在确定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是当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某些执行案也可以申请,具体包括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以及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也在受理范围内。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这一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期限可以相应延长或重新计算。
因此,申请人在准备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