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病假条不是一定要由三甲医院开具,具体情况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定以及当地的政策法规。
1.一般而言,劳动者请病假时,应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经执业医师检查后,若确实需要停工治疗休养,执业医师会出具病假条。
2.这里的关键是“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而不一定是三甲医院。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指定必须由三甲医院开具病假条,那么劳动者就需遵循此规定。
3.在书写病假条时,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部门、就诊日期、病情诊断、建议休假天数等。
4.病假条应由执业医师亲自诊查后开具,并加盖医院公章或医生签名,以确保其真实性。若因急诊就近入院,口头请假后,也应及时补办书面病假条手续。
病假条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要求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综上所述,找法网提醒,病假条的办理应遵循用人单位的规定和当地的政策法规,确保病假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