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买的食品中吃出异物,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该食品的商家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商家赔偿因食品异物导致的损失,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向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1.无论是商家还是生产者,在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后,都应先行承担赔付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2.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照一千元进行赔偿。
找法网提醒,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
关于食品异物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2.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不在此赔偿范围内。
这一法律规定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赔偿途径和标准,也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