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归男方但不让女方看,女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探视权,或者如果已经是判决离婚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要求男方配合探视。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虽然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但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具体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包括: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以及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当探望权受到阻挠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
1.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权利人、未成年子女和义务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间的关系。
2.对权利人而言,探视权既是权利又是行为;对义务人而言,协助权利人探望子女是其义务,如其拒绝或阻碍权利人进行探望或不提供协助义务,则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3.在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时,权利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探望权受到阻挠的事实,并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