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取消的。如果合同尚未付款,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撤销合同将不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找法网提醒,在这些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没有上述特殊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一年后,同样存在解除或撤销的可能性,但前提是必须符合解除或撤销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
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2.胁迫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物质性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是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
4.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
5.显失公平则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对等原则。
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除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等相关条款也为这些情形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