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报告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出具。
1.面对医疗事故争议,受害人或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提出申请,来获取医疗鉴定报告。
2.这些机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并在鉴定完成后出具相应的医疗鉴定报告。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报告同样由该机构负责出具。
因此,找法网提醒,医疗鉴定报告是在这些指定的医学会完成鉴定流程后获取的。
医疗鉴定工作由特定的机构负责进行。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这意味着,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这些机构提出申请,由它们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如果首次鉴定结果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或存在争议,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这些医学会具备专业的鉴定能力和公信力,能够确保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医疗鉴定费用的支付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1.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那么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
2.如果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那么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那么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如果是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缴付;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5.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那么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那么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医疗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合理分担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