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工人工资是第三位,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会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其中就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
在破产清算的支付顺序中,工人工资属于较为优先的债权之一,但并非最优先。
1.需要优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2.在清偿完这些费用后,才会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由此可见,工人工资在破产清算中的支付顺序是较为靠前的,但仍需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
在破产清算时,银行贷款与工人工资的支付顺序取决于银行贷款是否设有抵押。
1.如果银行贷款已对公司的财产设置了抵押,那么银行对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这些被抵押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法院拍卖抵押财产所得将优先支付给具有抵押权的银行。
在此情况下,工人工资的支付将排在银行贷款之后。
2.如果银行的贷款没有抵押,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此情况下,工人工资的支付将优先于银行贷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然后再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包括未设置抵押的银行贷款。
找法网提醒,破产清算时工人工资与银行贷款的支付顺序取决于银行贷款是否设有抵押。在设有抵押的情况下,工人工资支付排在银行贷款之后;在未设置抵押的情况下,则优先于银行贷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