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辞不让走,若劳动者已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三十日后用人单位阻止辞职是违法的。
劳动者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断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者已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阻止其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急辞,即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
1.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2.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规程序,也是急辞中最常见的情况。
3.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急辞,即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和程序:
1.提前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急辞的基本程序,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2.书面形式: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劳动者可以撰写辞职信或辞职报告,明确表达辞职的意愿和原因。
3.办理手续:在提前通知期满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包括结算工资、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用人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4.遵守法律:劳动者在急辞时需注意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等条款,以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找法网提醒,对于急辞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劳动者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合法的界定和解答,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