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诈骗2千多万,理论上是有可能追回的,但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1.追回被骗的钱财主要依赖于司法途径,需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对相关财产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
2.公安机关会及时采取措施,如冻结财产、查封扣押等,以追缴财产。如果没有可执行的财产,那么被骗的资金可能就无法追回。
因此,能否追回被诈骗的2千多万,关键在于被骗资金的流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
在诈骗案中,追缴财物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2.权属不明确的,则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3.如果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在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无偿取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或取得诈骗财物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这些财物应当依法追缴。
4.他人善意取得的诈骗财物,则不予追缴。
找法网提醒,诈骗财物的追缴并非无条件进行,而是需要在特定情境下满足一定条件。
1.追缴工作通常在案发后进行,涉及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对于权属明确的财物,应直接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则需按比例发还。
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的,若对方存在明知、无偿取得、低价取得或取得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这些财物将被依法追缴。若是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则不会被追缴。
3.追缴工作的成功还依赖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以及被骗资金的流向等因素。
因此,在诈骗案件中,受害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线索和信息,以提高追缴工作的效率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