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土地征用被称为“养殖场征地”。这一过程是指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养殖场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养殖场主相应补偿的行为。
在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养殖场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找法网提醒,养殖场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标准:
1.设备折旧及搬迁补偿: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在评估后,可以按照折旧程度进行补偿。同时,因征地导致养殖场剩余物料需要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也应获得相应补偿。
2.禽畜出清补偿:根据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养殖场可以获得一定的禽畜出清补偿。这一补偿旨在弥补因征地导致的禽畜损失。
3.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养殖场征地工作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申请听证,应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充分听取被征地者的意见和建议。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并支付补偿安置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应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