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房地产开发商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该制度旨在帮助开发商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从而避免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破产重整,开发商可以重新调整其经营策略、优化资产结构,以期在未来实现盈利和持续发展。
找法网提醒,重整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适用范围特定: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且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故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尤其是那些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企业。
2.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与破产和解相比,重整申请的提出时间可以提前到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将优先受理。一旦重整程序启动,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将中止或终结,以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在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时间、参与主体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目的不同:重整程序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而破产和解则更多地关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2.适用范围不同:重整程序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而破产和解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中小型企业。
3.申请时间不同:重整申请可以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提出,而破产和解则需要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后提出。
4.参与主体不同:重整程序中,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外,还包括债务人的股东、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多元化的参与主体;而破产和解则主要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和谈判。
5.具体措施不同:
(1)重整程序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如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等;
(2)而破产和解则主要依赖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