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空抛物的情况,110是管的。
1.当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时,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受害者或目击者都有权报警。
2.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涵盖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且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发生此类情形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因此,面对高空抛物行为,报警是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也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必要手段。
找法网提醒,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1.即使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在高空抛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思想,应尽可能让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一方来承担,以减轻受害者的负担。
因此,如果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损害,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指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1.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该条款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否则将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公安等机关在发生此类情形时也有义务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完整法律框架,为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