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金村集体收20%合理吗
更新时间:2025-05-0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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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征用补偿金村集体收20%,一般不合理,法律规定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禁止截留。村集体擅自扣减属违法行为,除非经法定程序、村民认可,且用途明确、监管到位。
一、
土地征用补偿金村集体收20%合理吗
土地征用补偿金村集体收20%,通常不合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土地时,扣减相应比例的征地补偿费是不被许可的。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因此,村集体若未经授权擅自抽取、扣押征地补偿费,其行为是违法的。
3.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村集体出于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经过全体村民的共同认可。
4.村集体在实施这类措施时,应确保其截留比例适度,监管力度清晰明了,且清楚地表明资金用途,并在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持续监督。
5.若村集体未能做到这些,其收取20%土地征用补偿金的行为将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二、
村集体抽成征地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关于村集体抽成征地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中。
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强调了征收补偿费用的及时足额支付,以及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的原则。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则进一步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并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这些法律规定为农民朋友提供了法律保障,若村集体擅自抽取、扣押征地补偿费,农民有权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并要求返还被扣占的补偿费用。

三、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征地补偿金被扣
找法网提醒你,为了防止征地补偿金被扣,农民朋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1.了解法律法规:农民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这有助于农民在征地过程中保持警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2.参与监督:农民应积极参与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过程,关注村集体对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公布情况,确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若发现村集体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3.保留证据: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征地协议、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据在维权过程中将起到关键作用。
4.寻求法律援助:若农民在征地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农民朋友在征地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监督,保留相关证据,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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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扣留土地补偿20%合理吗?
征地补偿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农村土地征收,村里扣除土地赔偿金的20%合理吗?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而且,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来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