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主要是由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具体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1.对于特定类型的土地征收,如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需由国务院批准。
2.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如果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会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也会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总之,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和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避免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发生。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国土资源部门会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4.国土资源部门会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上报。
5.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并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找法网提醒你,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根据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助费等。
2.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还需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对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