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举证自己的考勤情况时,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1.员工应关注加班前的证据搜集,这是构建整个考勤证据链的基础。
(1)当单位领导通过手机通知加班、在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或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时,员工可以立即对这些信息进行截屏、拍照或复制留存。
(2)单位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写有作息时间的文件,也是加班前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加班过程中,员工同样需要保留相关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以及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记录。
员工还应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和会议内容等,以确保加班事实的完整呈现。
3.加班后员工仍需继续搜集证据以巩固考勤情况。
这可以包括争取同事出庭作证,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员工在考勤争议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找法网提醒,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员工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1.从时间节点来看,员工应在加班前、加班中和加班后分别进行证据的搜集和保留。
(1)加班前的证据可以包括单位领导的通知、内网公布的加班名单、规章制度等;
(2)加班中的证据则可以是交接班记录、工作流程记录等;
(3)加班后的证据则可能包括同事的证言、报销凭证和视听材料等。
2.员工在举证时还应注意证据的多样性和相互印证。
例如,通过截屏、拍照、复制留存等多种方式保留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不同种类的证据之间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3.员工在举证时还应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也不得捏造或篡改证据。只有合法、合理的证据才能被法院所采纳,成为维护员工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加班费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归属是一个关键问题。
1.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在加班费争议中,劳动者首先需要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3.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且用人单位不提供这些证据时,举证责任将转移至用人单位。
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即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加班事实并需支付加班费。
4.实践中,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法院通常会放宽或降低对劳动者举证责任的要求。
只要劳动者提供的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就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此时,举证责任将转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加班费争议中,用人单位应做好相关证据的保留和管理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