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更新时间:2025-05-13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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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宣告失踪从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连续满2年算起;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算起;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登报寻找则从登报之日算起。
一、
宣告失踪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宣告失踪的开始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这一时间计算是连续的,中间不能间断。
1.如果在这2年期间内有间断,比如失踪人有过联系或来信,那么计算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重新开始。
2.特殊情况下,如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若通过登报寻找失踪人的,则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二、
宣告失踪需满足哪些条件?
找法网提醒,宣告自然人失踪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这里的“下落不明”指的是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后无任何消息,且这种失踪状态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需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包括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法院将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
宣告失踪后的法律后果是?
宣告失踪后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一般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若存在争议或无合适代管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需履行保管和代为履行的职责,尽管失踪人并不因此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有民事权利依然有效,但失踪期间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代为履行。
3.若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失踪宣告,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并需返还财产及收益,同时报告代管期间的财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4.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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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被宣告失踪后再次出现,失踪宣告能否撤销
1. 小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之后若重新出现,失踪宣告是当然可以撤销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同时其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一、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申请人的顺序限制不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法律依据:
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是两种概念,死亡即民事主体不再存在。具体区别如下:1、两者需要法定期限不同。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2、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3、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一切恢复原状,宣告失踪被撤销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