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从哪天开始计算
更新时间:2025-05-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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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宣告失踪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开始。这一规定明确了时间起点,即连续离开满2年即可开始计算。
一、
宣告失踪从哪天开始计算
宣告失踪的开始计算时间,应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
1.如果公民无故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并且连续2年没有任何消息或联系,那么这段时间就可以作为宣告失踪的计算依据。
2.这里的“连续2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期间不能有任何间断。如果在这2年内有间断,比如突然有了联系但又再次失去音讯,那么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重新开始计算。
3.对于特殊时期或情况下的失踪,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比如,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
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下落不明指的是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后,没有任何消息或联系。这里的“满两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时间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的次日开始计算。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会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如果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那么人民法院将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
宣告失踪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一旦自然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财产就需要由特定的代管人进行管理和处置。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需要履行保管和代为履行的职责。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承担的民事义务也仍须履行。
3.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如果有正当理由,财产代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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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被宣告失踪后再次出现,失踪宣告能否撤销
1. 小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之后若重新出现,失踪宣告是当然可以撤销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同时其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一、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申请人的顺序限制不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法律依据:
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是两种概念,死亡即民事主体不再存在。具体区别如下:1、两者需要法定期限不同。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2、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3、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一切恢复原状,宣告失踪被撤销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