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验收后,有可能在28天内要竣工结算,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操作情况来确定,竣工结算应在工程验收完成后及时进行。但具体何时结算,还需考虑结算方式的不同。
1.按月结算方式下,可能采取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方式则可能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目标结算方式,则是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一旦验收合格即进行相应阶段的结算。
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遵循《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这些结算方式的选择,同样依赖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针对的是单一的工程项目,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则可能包含多个相关联的单位工程。
2.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则是针对整个建设项目,包括所有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在内的最终结算。
3.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以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找法网提醒你,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的具体流程如下:
1.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详细的竣工结算文件。这些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明细、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等。
2.发包方答复: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若逾期未答复,则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异议处理:若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进行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4.竣工结算审核:若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这一步骤旨在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提出审核意见:
(1)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2)双方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最终的结算确认,若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以上内容旨在为您提供关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结算的相关指导。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