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提交后,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算,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予以受理。这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初步回应期限。
1.若仲裁机构决定受理此案,则须在受理之后,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交付给被申请人,并自该日起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是确保劳动仲裁程序高效进行的重要一环。
2.如果案件情形较为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那么最长可以延长至十五个自然日。这一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得到了明确: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因此,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仲裁机构的答复,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
找法网提醒,劳动仲裁申请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手续和材料。
1.申请人需要提交原件1份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以及原件2份且按照被申诉人人数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这些文件是劳动仲裁申请的基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诉求和事实依据。
2.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果使用的是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正反两面)、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等证明材料。
这些文件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和代理人的合法性。
3.为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建议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4.需要签署并提交原件1份的《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并提交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作为有权提起仲裁的依据。这些文件有助于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申请人还需要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性文件复印件1份。
包括但不仅限于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以及社保单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等。
在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延期开庭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仲裁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当事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出席庭审,例如突然生病或受到天灾人祸等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约束。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与庭审。
2.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选择向仲裁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此时庭审也可能需要延期进行。
3.延期原因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参与庭审,或是需要获取新的证据资料、开展进一步的鉴定或勘验工作,甚至需要对某些具体事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这些工作可能需要额外的时间来完成,因此庭审也可能需要延期。
4.还有一些其他不容忽视的延期情况,如仲裁庭因其内部工作安排的原因无法在原先预定的时间如期展开庭审活动等。这些情况下,仲裁机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