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书应写明的事项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不可或缺的,这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息等,以便法院准确识别当事人身份。
2.申请目的必须明确,即直接表明是申请企业破产,还是进行重整等其他相关程序。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需详细阐述,说明导致申请破产的具体情形和法律依据。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也应如实填写,这通常涉及一些特定案件所需的额外信息。
5.若债务人提出申请,还需额外提交一系列财务和人员安置相关的文件,如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这些文件的提供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运营能力,从而作出更为准确的裁定。
形式审查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关键环节,旨在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1.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检查申请人是否为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
(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如企业法人或其他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组织;
(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这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相关证据是否齐备、法定文件是否齐全。
2.在形式审查过程中,若发现申请存在可补正的形式缺陷,如文件缺失或内容不完整,法院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责令申请人进行补正,以确保申请的合规性。
找法网提醒你,实质审查则更加深入地探究破产申请的内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调查和证明来确定。
1.由于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才能进行,因此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审查实行表面事实审查制。
这种审查制度有利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保全债务人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及时拯救。
2.在实践中,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可能存在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后因情况变化而致原有破产原因消除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案件。
这一规定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灵活性,同时也提醒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需如实陈述事实,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