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股东个人通常情况下不承担。
1.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债务应由公司自身承担,而不是由股东个人来承担。这是基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2.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比如,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司法的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会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找法网提醒,关于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中。
1.该条款明确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2)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法律就会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金融负债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需要以其金融资产或权益来偿还的债务。具体来说,以下债务属于公司金融负债:
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这包括企业向供应商、债权人等支付的现金或交付的金融资产,如应收账款的转让、债券的发行等。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这包括企业为了获取某些金融资产或避免某些金融负债而与其他单位进行的交换,如利率互换、货币互换等。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这包括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这些工具在未来可能转化为企业的权益工具,因此被视为一种金融负债。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这包括企业购买的股票期权、期货合约等衍生工具,这些工具在未来可能以企业的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因此也被视为一种金融负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则不属于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