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合法范围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实际损失的情况。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1)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合法范围内的违约金应当是合理且能够反映实际损失情况的。
找法网提醒,《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该条款不仅赋予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还规定了当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时的调整机制。
2.当事人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受损失方可以要求增加。
(2)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则可以要求减少。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违约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防止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导致的利益失衡。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当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如果非违约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这一方式的前提是合同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2.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依法赔偿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这一方式旨在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4.定金责任。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那么在违约发生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这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责任方式,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一方式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