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面对未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偿还。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需遵循比例分配的原则。
1.具体来说,破产财产首先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破产财产的费用、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2.在完成这些优先清偿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1)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找法网提醒,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与规定是企业破产法中的重要内容,它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有序的实现。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已经明确。这一顺序不仅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税收优先的原则,同时确保了普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基本权益。
2.在清偿过程中,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这一原则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
在破产程序的选择与进行方式上,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相应的权利。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则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中,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申请和解或重整;同样,在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中,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