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工厂搬迁员工不想去,通常员工是没有额外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1.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工厂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工厂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但这并非针对搬迁不愿去的特别补偿。
工厂搬迁员工不愿去,工厂并不一定能单方辞退员工。
1.虽然《劳动合同法》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些情况并不包括员工因工厂搬迁而不愿去新工作地点。
2.工厂可以单方辞退员工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
除非员工的行为符合这些单方辞退的情形,否则工厂不能仅凭员工不愿去新工作地点就单方辞退员工。
当工厂搬迁导致员工被辞退并产生补偿争议时,员工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仲裁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及理由。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若决定受理,还需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开庭审理: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将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先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则制作调解书;若调解未达成协议,则应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1)仲裁庭应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裁决。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裁决后应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找法网提醒你,在准备仲裁材料时,员工需要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