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手机被扣押的时间并非固定不变,具体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行政案件扣押物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
2.若案情重大、复杂,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该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的手机等物品退还当事人。
4.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明确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5.若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这些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的时间告知当事人。
找法网提醒,关于手机扣押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中。
1.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2.第五十二条指出,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表明执法身份。
对于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若在其身上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如手机,应当立即扣押。
3.第五十四条还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对物品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些规定确保了公安机关在扣押手机等物品时,能够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手机被扣押后,其解除与返还的程序同样需要遵循法律规定。
1.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手机,公安机关应当在查证属实后三日内解除扣押,并返还当事人。
2.若扣押的手机需要经过鉴定、检测、检验等程序,这些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的鉴定、检测、检验时间。
3.在扣押期限届满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若手机与案件无关或者已经履行完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手机返还给当事人。
4.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在扣押期限届满后,对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手机予以退回。
这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手机扣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